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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业营原
 
 

  开展保险公估经营,保险公估人必须有良好的保险公估经营实务操作理论、技能和经验作指导。对受损标的进行公估,是保险公估产生之诱因,对受损标的公估,最能反映保险公估的行业特点。
  保险公估人执业保险公估,须遵循以下保险公估原则:
一、  坚持“三公”原则
按保险公估人的中介及公证性质要求,保险公估人必须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。
二、  坚持特殊的执业规则
按保险赔案对保险公估人执业的特殊要求,保险公估人必须遵循“以事实为依据、以合同为准绳”的原则和遵循“主动、迅速、准确、合理”的原则。
  1、“以事实为依据、以合同为准绳”的原则。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双方的契约行为,具有法律的约束力。保险赔偿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、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具体体现。保险公估人在执行理赔公估时,必须遵循“以事实为依据、以合同为准绳”的原则。这一原则的内容包括:(1)要严格地按照保险合同办事;(2)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以事实为依据办事;(3)由于灾害事故实际发生的情况千变万化,极为复杂,因此,在许多情况下保险公估人还需依据“最大诚信”事实表现来处理赔案。
  2、“主动、迅速、准确、合理”的原则。这一原则不但要求保险公估人积极主动地办理赔案,保证赔付迅速及时,使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,受灾群众及时重建家园,而且要求保险公估人不错赔,要准确、合理,分析有依据,推断符合逻辑,用科学来说话,公估结论可使保险双方满意。“主动、迅速、准确、合理”四者互相联系,不可偏废。因此,保险公估人把握“主动、迅速、准确、合理”的原则,可以既不让保险公司无端多赔,又能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应有的赔付。
三、  坚持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
  按保险公估人的保险理赔公估专业技能要求,保险公估人应遵循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。
1、  近因原则。近因原则是保险公估人员在检查出险原因时的一个基本的、必须遵循的原则。近因是造成事件最直接、最有效的原因。在原因和结果之间,经历的时间可长可短,也可能有若干接连发生的中间原因,只要没有任何其他新生而又独立的力量打破因果连锁关系,该引发某种结果的原因,则为事件的近因。如果事件原因有两个以上,且两原因间因果连锁关系未中断,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件的原因,应该认为是事件的近因。但前因与后果不相关联,即后来发生的损失是由另一个新出现的完全独立的原因引起的,则近因要视具体情况而定。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,对行为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则为近因。
2、  补偿原则。补偿原则是保险公估人员在确定赔付金额或赔偿办法时,必须遵循的原则。
  “补偿”有两层含义:一是若足额投保,则可获全面、充分的赔偿,否则保障不充分;二是赔偿不能过多,不得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。
  补偿原则包括:(1)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。(2)保险公估人员可选择赔偿方式,如货币赔偿或修复原状及拍卖方式等。(3)保险人补偿的金额有一定的限度。公估人员在掌握限度时,以该财产的市价来衡量实际的多少(不适用定值保险)或以保险金额为限。(4)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补偿获额外利益。
 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公估独有的原则,与人身保险不同。遵循补偿原则可使保险的特征得到体现,可避免被保险人产生投保欺诈念头和保险骗赔行为。

日期:2010/12/6 阅读:14737次
 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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